美国FDA专员Scott Gottlieb博士在2018年10月18日于官网的FDA Voice栏目中谈到FDA 向ICH提交了最新方案:寻求对仿制药的全球发展标准(The pursuit of common global development standards for generic drugs)。具体来说,就是通过在国际间对仿制药的研发进行协调,对上市许可实施ICH的统一技术标准,并且以eCTD作为注册文件的申报形式(eCTD即电子传送的CTD)。这样在ICH的任一成员国内被批准的上市产品可以在其他ICH成员国上市。
药品竞争行动计划
提出这个方案的理由是因为对美国的许多患者来说,药品太贵了。在非全民医保的美国,FDA有义务帮助美国人用廉价优质的药品。2017年6月21日,FDA推出了“药品竞争行动计划”(Drug Competition Action Plan),旨在促进仿制药的竞争,提高病人对药品的可及性,同时加强仿制药的经济地位。该方案不但对美国患者有重大意义,既然生老病死是全人类的自然规律,药品价格就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。现在FDA向ICH提出的方案赋予了这个行动计划的充分可实施性。
在美国,自从1938年法律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经过审查批准,之后很多年所有的药品都必须提交同样的数据,走同样的申报上市途径。这样就出现了诸多问题:
1)原创药企在研发早期申请的专利,经过长期的研发和审批到上市,专利期已经所剩不多,马上面临仿制药的竞争压力。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结果严重挫伤了原创药企的积极性。
2)仿制药企靠薄利多销占据市场的战略,缺乏雄厚的经费支持,难以从头对药品的各种性质做研发,拿出数据充分的文件申报药品上市。
3)要求仿制药企从头与原创药企一样做药品研发,本身就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。这个浪费直接减弱了仿制药的价格竞争优势,也延长了药品从研发实验室到患者病床的时间。
1984年,美国通过《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》(Hatch-Waxman Act),分别对原创药和仿制药的研发进行鼓励。该法案规定FDA有权决定被批准上市的原创药在专利之外还享有市场专有期,以此作为对新药研发和审批过程占去的专利期的补偿。
与此同时,允许仿制药的提交简约上市申报(ANDA),以此区别原创药的上市申报(NDA),免去仿制药研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,并且允许仿制药企在专利到期前就可以开始仿制药的研制和申报,保证在专利到期的次日仿制药能够上市参与竞争。
原创新药是科学发展的必然,仿制药是服从经济规律的需要,两者缺一不可。这个法案以经济手段同时保护了原创药企和仿制药企双方的利益,使美国制药行业的发展在之后的几十年间突飞猛进,降低了医药的社会成本,提高了患者对药品的可及性,堪称遵循社会经济规律的政策典范。
当然这个法案也有其局限性。首先它的目标是平衡发展制药业,不是解决医保体制,难以减轻美国药品价格高给患者带来的经济负担,没有破解既保证药企经济利益又提高公民健康的根本矛盾。在欧洲多数国家早已实现的靠国家税收负担的全民医保,在美国仍是具有很大争议的话题。奥巴马医保只向全民医保靠近了一步,很可能会被特朗普打回原形。
其次,因为各国技术标准和申报文件格式的不同,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仿制药数量仍然有限。所以在2018年的今天,是否能负担得起治病所需的药品,在美国仍是很多患者必须面临的难题。对于没有药品定价参与权的FDA,在执行“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”的使命中遇到了巨大的障碍。FDA选择了放眼全球的策略,向ICH提案。
没有CTD就没有eCTD
1990年,引领世界制药先进水平的欧美日三方,以规范药品上市技术标准,缩短申报审批时间为目的,建立了ICH。在过去的28年间,ICH发布了近百份技术指导原则,从药品的质量可控性、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方面着手,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研发技术标准系统。
FDA是ICH的创始成员之一,认可并执行ICH的所有技术指导原则。2000年,ICH创建了CTD通用申报文件格式系统,包容所有人用药产品,把需要申报的所有文件汇编成一个逻辑清晰、层次分明、信息完整的合理结构,使药品研发到申报的过程实现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。2010年ICH 全面推广eCTD,以电子传送的方式使药品上市注册在CTD格式的基础上更为高效、准确。
众所周知,eCTD 的前提是CTD,CTD的前提是Q、S、E技术指导原则。打个比方,把时间地点人物场景等元素编成故事剧本,把剧本拍成电影,再做成DVD。如果这个故事可以算成药品研发,要遵守的规则就是技术指导原则;而这个电影就是CTD文件,DVD就是eCTD。
从Q、S、E 和CTD(M4Q, M4S, M4E)以及eCTD技术指导原则 (M8) 初版的发布时间看,可以发现,这是在方向既定的几十年内一步步探索前行的过程。先有剧本,再有电影,然后有DVD。没有电影就没有DVD,没有CTD就没有eCTD。整个过程不能反向而行,没有捷径,没有弯道,没有一步到位,很可能也还没有到达终点。
CTD技术指导原则(M4Q, M4S, M4E)指出,所有申报文件应该参照ICH公布的Q、S、E技术指导原则,说明研发就应该以此为标准。也就是说不按照ICH技术标准做出来的申报文件,严格意义上不能算是CTD文件,也不能申报在ICH其他国家上市。因为“C”的“Common”首先指的就是在ICH各国间通用,ICH是各国在同意执行ICH的各项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自愿加入的。内容标准一致后,统一格式的文件才顺理成章。
从CTD金字塔可以看出,CTD只限于技术文件。体现国家政策要求的所有文件被纳入模块1,专门说明“Not part of the CTD”,不是CTD的一部分。从CTD公布至今,模块2~5的具体项目几乎没有修改,FDA历次修改的都是模块1的项目。CTD纯碎是ICH创造的文件系统。因为ICH是国际组织,所以CTD并没有专利。CTD体现的是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。大同是技术标准,是模块2∼5;小异是模块1,各行其便。
总结
法律是有国界的,美国的药事法在过去的100多年里与FDA的组织成长共同发展。历史上多次由药品引起的人命事件,从二甘醇到NECC,每次事件都带来法律的修改和补充。无论是哪个党执政的国会,都要求FDA向着保障美国患者健康和利益的方向,矢志不渝。但是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,ICH的技术指导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度,却有比任何一国法律更广泛的科学价值。作为人类的共同财富,应该充分利用。
FDA的大胆提案想告诉ICH的其他国家:只要你们的仿制药符合ICH的技术标准,并且符合CTD的申报文件规范,能够进行电子传送,就欢迎参与进入美国市场的竞争。美国的患者需要你们的药品帮助降低美国市场的药品价格。反之,你们也应该允许我们的药品遵守同样的规则,进入你们的市场。ICH的所有国家都应该这样做,使各国的患者都受益。
仿制药的新纪元即将开始。
(注:NECC,指的是2012年New England Compounding Center meningitis outbreak,因为注射液的质量问题导致800得病,76人死亡的事件。)
本文转载自研发客